問:如果馬來西亞公司未能根據 2016 年公司法提交年度股東大會怎麼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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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根據 2016 年《公司法》第 340(5) 條:- 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,法院可根據任何成員的申請,命令召開股東大會。根據2016 年公司法第s340(6) 條:- 公司及每名高級職員違反第340(1)、第340(2) 或第340(3) 條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以不超過RM20 ,000.00 的罰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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