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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在新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(称「新条例」)下,公司类别是否有变更? | Jingle全球企业洞察平台
答:在旧《公司条例》(第32章)(称「旧条例」)下,可组成的公司可分为八类。根据新条例,在取消部分已过时的公司类别及重组其他类别为新类别后,可组成的公司简化至五类。
根据旧条例可组成的8种公司类别:私人股份有限公司、非私人股份有限公司、无股本的私人担保有限公司、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、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、有股本的非私人无限公司、无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、无股本的非私人无限公司。
根据新条例可组成的5种公司类别:私人股份有限公司、公众股份有限公司、无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、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、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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